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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2035号

王顺利与高勇、莱芜市七兴经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顺利;高勇;莱芜市七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莱城民初字第2035号

原告:王顺利,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城区。

被告:高勇,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城区。

被告:莱芜市七兴经贸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的(2012)莱城民保字第230号诉讼保全裁定,现因车辆实际所有人郭振提供70000.00元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莱芜市七兴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鲁S×××××鲁S×××××号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月娟

代理

审判员  王 洋

人民陪审员  何军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房 瑞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