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莱城民初字第2035号
原告:王顺利,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城区。
被告:高勇,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城区。
被告:莱芜市七兴经贸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的(2012)莱城民保字第230号诉讼保全裁定,现因车辆实际所有人郭振提供70000.00元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莱芜市七兴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鲁S×××××鲁S×××××号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月娟
代理
审判员 王 洋
人民陪审员 何军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房 瑞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