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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一初字第00867号

任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某,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0867号原告任某某,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岳某某,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25元,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林娜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