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0867号原告任某某,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岳某某,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25元,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林娜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