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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661号

齐国忠与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9-07-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国忠;王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661号原告齐国忠,男,南皮县冯家口镇中上桥村。被告王东,男,南皮县冯家口镇前满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国忠诉被告王东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秉臣

审判员  周家岐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