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民二初字第00412号
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钟鸣支行。住所地,铜陵县钟鸣镇街道。
负责人:周斌,行长。
被告:赵勇,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
被告:方秀,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钟鸣支行与被告赵勇、方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并未办理缓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胡松华
审判员 陈 丰
审判员 张瑞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