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468号原告方美清被告莫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美清诉被告莫汉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美清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美清负担。
审 判 长 梁绍忠
代理
审判员 许道晖
人民陪审员 赵建松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闭赋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