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镜执字第00990号

朱发财与赵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发财,赵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00990号申请执行人朱发财,男,汉族,1956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滨,男,汉族,1965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朱发财申请执行赵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滨的财产状况,均未查到赵滨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被执行人所居住的本市镜湖区北门口社区出具证明证实赵滨确属生活困难,无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镜民一初字第018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运峰执行员  乐信义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