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2947号
原告:陈福田。
被告:张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田与被告张月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陈福田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陈福田负担。
审判员 吴应元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衍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