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688号
原告:黄文红(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凤华,女,汉族,1965年8月27日出生。
被告: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曹营路与店忠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华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
委托代理人:李同利,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建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红(宏)与被告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理委员会、黄建保房屋安置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毕梅宝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尹中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