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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3执异58号

内丘县财政局、马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丘县财政局,马文华,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503执异58号异议

申请人:内丘县财政局,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公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赵东升,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马文华,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兴达路83号,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执行马文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内丘县财政局对本院划拨其设在中国农业银行内丘县支行账户内的执行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内丘县财政局称,2016年8月2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扣划异议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内丘县支行账户的款项是财政社保基金专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是不能扣划的;该账户内的款项并不是被执行人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到期收入。

本院查明:2016年8月2日,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到期收入时,经过对内丘县财政局设在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查询,从银行出具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来看,银行并没有注明该账户为专用账户,并且本院执行人员征求银行工作人员意见,问这个账户是否可以划拨,银行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可以执行。在不知道该账号为专用账户的情况下,本院将该账户内的存款划拨。异议人提出异议后,经再次向银行调查取证银行才在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上注明该账户为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的通知,社会保险账户不能执行。异议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年8月2日扣划内丘县财政局账户执行款项的执行行为,将扣划的执行款返还到该账户。

审 判 长  郭连军

代理

审判员  岳宏台

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霍仕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