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968号
原告:宁波晶海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11016-5)。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商厦C308-3室。
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温州华夏合成纤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607563)。住所地:温州市机场大道688号(浙江温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晶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华夏合成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晶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华夏合成纤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宁波晶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叶思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徐璐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