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兰永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张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8月23日以被告胡某右手摔断,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在人情上先不与其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格赢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