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杨某某,农民。被告吴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春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世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