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一终字第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井卫,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金钟,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
法定代表人:曹正光,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西三道街**div>
法定代表人:田觉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江,该公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雷,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朱井卫、侯金钟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朱井卫、侯金钟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井卫、侯金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朱井卫、侯金钟撤回起诉;
二、准许朱井卫、侯金钟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为272元,由朱井卫、侯金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为272元,由朱井卫、侯金钟负担。
审 判 长 郭 智
代理
审判员 王晓艳
代理
审判员 李 迪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潘薪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长民一终字第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井卫,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文具厂家属楼。上诉人(原审原告)侯金钟,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文具家属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v>法定代表人曹正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西三道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田觉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江,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雷,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成家园**3门**。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朱井卫、侯金钟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朱井卫、侯金钟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井卫、侯金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朱井卫、侯金钟撤回起诉;
二、准许朱井卫、侯金钟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为272元,由朱井卫、侯金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为272元,由朱井卫、侯金钟负担。
审判长郭智
代理
审判员王晓艳
代理
审判员李迪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潘薪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