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02685号原告河北大昌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河街镇小屯村。法定代表人孙宝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第二市政工程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之间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4270元,原告承担7135元,退回原告7135元。
审判员 常玉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