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254号原告张某,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故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保平
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
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联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