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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一初字第1188号

郭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05-17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一初字第1188号

原告:郭某,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

委托代理人:许双凤,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被告:袁某,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担负。

审判员  贾颜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