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一初字第1188号
原告:郭某,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
委托代理人:许双凤,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被告:袁某,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担负。
审判员 贾颜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