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遵民初字第3046号原告崔杰颖,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平安城镇平安城四村北兴路二十排8号。被告严小永,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新店子镇大太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杰颖诉被告严小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2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杰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杰颖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宾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