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74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丁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李某甲申请执行丁某某抚养费一案中,申请人之法定代理人李某乙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长执字第00746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阮拥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