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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738号

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吝某,孟某甲,孟某乙,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738号

原告:吝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有民。

被告:孟某甲,农民。

被告:孟某乙,农民。

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吝某与被告孟某甲、孟某乙、朱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吝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吝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交纳444元,由原告吝某负担。

审判员  陈宏峰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慧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