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王强,农民。被告朱石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
审判员高嘉琦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飞 微信公众号“”
王强与朱石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王强,农民。被告朱石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
审判员高嘉琦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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