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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1227号

原告张雅勋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张守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雅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张守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张雅勋。法定代理人张涛。委托代理人王玉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龙,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守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雅勋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张守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雅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雅勋承担。

审判员  马树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常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