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174号
原告:何华良。
被告:蒋海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285号,组织机构代码736023467。
法定代表人:程海彦,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汉祥。本院于201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华良与被告蒋海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何华良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何华良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海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华良撤回对蒋海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何华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海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