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621号原告兰某某,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方某某,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万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