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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张初字第00621号

兰兰与方红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兰某某,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621号原告兰某某,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方某某,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万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