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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2151号

寇剑锐与刘建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寇剑锐,刘建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2151号原告寇剑锐。委托代理人刘小茹,女,汉族,1967年3月30日出生。被告刘建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寇剑锐与被告刘建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寇剑锐以其起诉主体有误为由,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寇剑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建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剑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7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