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2151号原告寇剑锐。委托代理人刘小茹,女,汉族,1967年3月30日出生。被告刘建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寇剑锐与被告刘建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寇剑锐以其起诉主体有误为由,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寇剑锐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建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剑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7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