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马建龙。委托代理人马兴华,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冯素燕,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勇军。被告裴好雷,约30岁。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和平路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仕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龙诉被告王勇军、裴好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文卿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传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