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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0191号

查明继与徐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查明继,徐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191号

申请执行人:查明继,男,1972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徐晓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查明继与被执行人徐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经查明被执行人徐晓平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贵民一初字第0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斌

审判员 包建斌

审判员 王红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