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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蓟民初字第2384号

唐树民与谢云龙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当事人
唐树民,谢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蓟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唐树民(120225196209042774),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谢云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树民诉被告谢云龙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树民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爱冰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