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蓟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唐树民(120225196209042774),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谢云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树民诉被告谢云龙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树民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爱冰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