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民一初字第00483号
原告:董小杰,男,199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铜陵县。
被告:施明,男,198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铜陵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公司。
被告:鲍国宏,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小杰诉被告施明、鲍国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小杰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董小杰负担。
审判员 汤慧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