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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初字第954号

姜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954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毕英清

审判员 曲 杰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尹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