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954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毕英清
审判员 曲 杰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尹倩倩 来源:百度“”
姜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初字第954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毕英清
审判员 曲 杰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尹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