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055号原告李某,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住西安市朱宏路宏途星城****。委托代理人董浩忠、赵宝丽,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住西安市环城西路自来水公司家属院北院**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承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韩武娜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博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