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玉民初字第2376号

唐山春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奥特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山春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北京北奥特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唐山春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虹桥镇区南侧玉石路东。法定代表人高书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同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北京北奥特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委会小郊亭村。法定代表人陈建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春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奥特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北奥特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春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9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529元,由原告唐山春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树森

审 判 员  罗达清

代理

审判员  叶洪波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伟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