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905号
申请执行人:邬剑华。
被执行人:宁波市通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现经营地:宁波市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邬剑华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通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账户分别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宁波市海关缉私局司法限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90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张晓霞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