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杜宜娃,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培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杜宜娃与王培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宜娃与被执行人王培吉达成和解协议,且按照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927号民事调解书2012年3月31日之前王培吉一次性偿还杜宜娃3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哲强
代理
审判员 王鹏晖
代理
审判员 邵春碧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