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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293号

杜宜娃与王培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宜娃,王培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杜宜娃,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培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杜宜娃与王培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宜娃与被执行人王培吉达成和解协议,且按照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927号民事调解书2012年3月31日之前王培吉一次性偿还杜宜娃3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哲强

代理

审判员  王鹏晖

代理

审判员  邵春碧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