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85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久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汤周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永,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涌尚名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陈弓,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久源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涌尚名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85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张晓霞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