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725号原告晁某某,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原告兼原告晁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系原告晁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周志国,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晁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系原告晁某某之祖父。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系原告晁某某之祖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晁某某、李某某诉被告晁某甲、刘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晁某某、李某某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晁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晁某某、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君岐
审 判 员 许红星
人民陪审员 杨拉乾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