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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837号

宁波永生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胡高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永生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胡高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83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永生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戎国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节生,浙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高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永生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83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张晓霞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