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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镇刑初字第00026号

自诉人王兴喜诉被告人辛清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王兴喜,辛清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镇刑初字第00026号自诉人王兴喜,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辛清稳,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自诉人王兴喜以被告人辛清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因缺乏罪证而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兴喜因缺乏罪证而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兴喜撤诉。

审 判 长  杨正健

审 判 员  张 玲

代理

审判员  姚双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亓晓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