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镇刑初字第00026号自诉人王兴喜,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辛清稳,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自诉人王兴喜以被告人辛清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因缺乏罪证而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兴喜因缺乏罪证而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兴喜撤诉。
审 判 长 杨正健
审 判 员 张 玲
代理
审判员 姚双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亓晓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