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297号
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杨。
委托代理人:祝丽峰。
委托代理人:齐济。
被告:宁波海曙正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亚予。
被告:邵一峰。
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海曙正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亚公司)、邵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09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正亚公司签订《货���买卖框架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正亚公司供货,被告正亚公司应及时付款等内容。被告邵一峰作为保证人为被告正亚公司因该《货物买卖框架合同》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正亚公司多次发生买卖业务。截止2012年5月2日,被告正亚公司拖欠原告货款565140元。被告正亚公司未及时付清货款,被告邵一峰亦未履行担保职责。故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正亚公司支付货款5651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3028元;2、被告邵一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正亚公司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向原告购买产品后,未及时付清货款。被告正亚公司于2012年4月开具一份银行转账支票交付给原告,该支票未能兑现收款。周亚予系被告正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2年4月中旬出卖其位于宁波市江北区��东路的房产后,现下落不明。被告正亚公司现无明确的经营地址,不正常经营,偿债能力明显不足。根据以上案情,被告正亚公司的行为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晶
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
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