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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廊安民监字第2号

天津弘万达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广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弘万达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广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史雨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廊安民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天津弘万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顾庄村北华北气体公司办公大楼A6-19。法定代表人林祥旺,经理。原审被告天津广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9号503室。法定代表人高文起。原审被告史雨清,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原审原告天津弘万达钢铁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天津广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史雨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廊安民初字第598-1号民事裁定书,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1)廊安民初字第5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该判决及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廊安民初字第598-1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三、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继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月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