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保字第41号申请人王素红。被申请人邵兴林。被申请人沧州安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申请人王素红与被申请人邵兴林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交警队交纳的30000元押金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在交警队交纳的30000元押金。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慧霞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