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母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延峰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9)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母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延峰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