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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1316号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9)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母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延峰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