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牛民初字第3837号原告北京伯斯特体育设施营造中心。被告四川甲子文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甲子文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伯斯特体育设施营造中心与被告四川甲子文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甲子文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伯斯特体育设施营造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3元,由原告北京伯斯特体育设施营造中心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梅华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