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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第638号

葛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葛某,孙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638号原告葛某,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唐奉镇东蒲疃村农民,现住该村。被告孙某,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唐奉镇王村农民,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葛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迎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平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