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3020号
原告:余某,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
委托代理人:麦美群,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耀,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某,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丘雪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明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