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3020号

余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余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3020号

原告:余某,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

委托代理人:麦美群,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耀,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某,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丘雪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明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