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416-2号原告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魏连章,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吉林市天茂彩板房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付莉弘,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诉被告吉林市天茂彩板房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委会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管委会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缓交,由原告管委会承担。
审判长 李洪艳
审判员 沈建国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丽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