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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一初字第416-2号

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与吉林市天茂彩板房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吉林市天茂彩板房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416-2号原告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魏连章,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吉林市天茂彩板房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付莉弘,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诉被告吉林市天茂彩板房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委会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管委会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缓交,由原告管委会承担。

审判长  李洪艳

审判员  沈建国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丽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