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乐法执字第970号-恢1号申请人程元东。申请人刘爱玉。被执行人程秀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7)乐刑初字第3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秀良及其妻黄传美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伟
审判员 田守会
审判员 刘锦东二〇一年××月××日
书记员 韩振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