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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乐法执字第970号-恢1号

程元东、刘爱玉与程秀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元东,刘爱玉,程秀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乐法执字第970号-恢1号申请人程元东。申请人刘爱玉。被执行人程秀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7)乐刑初字第3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秀良及其妻黄传美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伟

审判员  田守会

审判员  刘锦东二〇一年××月××日

书记员  韩振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