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邱财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敏敏。
被告:董红专。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阴海燕。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思富。
原告邱财方诉被告董红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舟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邱财方以部分证据未能取得,将可能导致对原告不利的后果为由,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同月21日征求反诉原告董红专意见,反诉原告董红专也表示,本诉原告邱财方撤回起诉,其也同意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财方撤回对被告起诉,被告董红专撤回对原告邱财方反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原、被告双方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邱财方撤回对被告董红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二、准予被告董红专撤回对原告邱财方的反诉。本案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邱财方承担。
审判员 石平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欧阳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