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098号原告王有娥。原告陈涛。委托代理人王有娥。被告刘君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娥、陈涛与被告刘君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娥、陈涛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娥、陈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3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赵兴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