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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852号

深圳市金一佳实业有限公司与陈顺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一佳实业有限公司,陈顺斌,深圳市金一佳实业有限公司,陈顺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852号原告深圳市金一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2066号富宝楼。法定代表人李存。委托代理人王金龙,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顺斌。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文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