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852号原告深圳市金一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2066号富宝楼。法定代表人李存。委托代理人王金龙,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顺斌。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文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