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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民初字第00444号

郭玉燕与赵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玉燕,赵金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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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澄民初字第00444���原告郭玉燕,女。委托代理人纪凤林,男,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金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燕与被告赵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经私下和解,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玉燕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杜东承

审判员  李淑侠

审判员  李宏宪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