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澄民初字第00444���原告郭玉燕,女。委托代理人纪凤林,男,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金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燕与被告赵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经私下和解,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玉燕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杜东承
审判员 李淑侠
审判员 李宏宪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宁 来源:百度“”